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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标准要求,并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许某某在未取得核准文件的情况下,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驾驶轻型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部分楼房,要求实施工程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对分户墙、采暖与非采暖隔墙、地下室顶板等部位进行保温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4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做设计、施工”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做设计、施工的”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承德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面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地面未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未进行遮盖,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一)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遮盖”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黎县某缝纫机零件厂建设的年产200万套缝纫机零件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6641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周某某和直接负责人周某某各作出罚款3320.5元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广阳区某饭店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在消防验收后未进行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武邑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部分住宅楼和地下车库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武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某某在巨鹿县某项目工地穿凿破坏排水设施,并向内排放污水,且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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