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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一)补贴种类。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需要出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
2.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3),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
3.报废农机的使用的时间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确定(见附件5)。
4.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经机主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报废(见附件4),并申请报废补贴。
5.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农机,不予受理。
(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报废补贴额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有条件的市、县可安排财政资金提高报废部分补贴标准。
(一)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分为两类: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各市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见附件6)。机主自主选择将报废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要求机主将报废农机交售给指定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
(二)鼓励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与回收企业合作开展报废农机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其他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商务部门分别对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回收企业拆解、销毁农机做监督,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左前方、右后方45○照片,拍摄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拍摄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等照片,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3.回收企业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回机具铭牌,在《江苏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注“已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对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机主提供机具来源、归属等书面承诺复印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承诺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机主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4.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当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视频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其他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后,依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1.机主持有效的《确认表》和书面承诺原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注册登记的不提供书面承诺),按相关规定到乡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对未达报废年限的农机,机主应当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原件。
2.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相互衔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标准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报废补贴农机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农机总量的原则,可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进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的品质。要开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无牌证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做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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